(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闵某犯敲诈勒索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2号闵某: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的0003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你申诉称你与詹某、胡某有经济往来以及你妻子被詹某强奸的理由与你二审时的上诉理由一致,本院二审因你没有证据证实予以驳回并无错误,你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你在申诉期间提供了2013年3月间在外地打工时办理银行卡、领取工资、体检的单据复印件,拟证实你在2013年1至6月你在外地打工,没有在广水实施敲诈行为。经查,首先该组证据系复印件,不能核实其真实性;其次,该组复印件上记载的时间均是2013年3月期间,与本案认定的你在2012年底索要2万元后,2013年6月后又多次索要钱财的时间并不矛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你本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体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