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升宇船舶技术有限公司、陈赛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升宇船舶技术有限公司,陈赛娟,张丹玲,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责人倪韶。被执行人浙江升宇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赛娟。被执行人陈赛娟。被执行人张丹玲。被执行人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8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