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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邹国良、林若媚、邹强锋、梁惠芳、邵旭智、蔡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蔡凤英,邵旭智,梁惠芳,邹强锋,林若媚,邹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辉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世晓,该行资产管理员。被执行人:蔡凤英。被执行人:邵旭智。被执行人:梁惠芳。被执行人:邹强锋。被执行人:林若媚。被执行人:邹国良。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蔡凤英、邵旭智、梁惠芳、邹强锋、林若媚、邹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凤英、邵旭智、梁惠芳、邹强锋、林若媚、邹国良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己把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廖立光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