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王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薛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王民初字第33号原告:薛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京勇,山东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初付永,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薛某乙、薛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乙、薛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