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毛荣法与厚宝(上海)展览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荣法,厚宝(上海)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毛荣法,男,194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厚宝(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裴云超,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粉彩山水人物螭龙纹笔洗1件,退还服务费用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强、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人返还了粉彩山水人物螭龙纹笔洗1件。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