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三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晓峰与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672号原告潘晓峰,居民。被告谭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峰与被告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0元由原告潘晓峰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