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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三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晓峰与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672号原告潘晓峰,居民。被告谭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峰与被告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0元由原告潘晓峰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