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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桂玉诉被告王士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玉,王士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黄桂玉,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孙建荣,郯城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士业,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王文阔,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系原告王士业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桂玉诉被告王士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玉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桂玉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