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金华,退休干部。上诉人王金华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该案应由法院立案审理。请求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华系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提起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本案中,上诉人诉称:其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没有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跃林审判员刘俊凯审判员刘学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杜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