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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兴立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慈宝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立泰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慈宝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立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木永。被执行人:宁波慈宝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理平。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595号嘉兴立泰化工有限公司诉宁波慈宝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慈宝纤维有限公司尚欠嘉兴立泰化工有限公司526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7.5元、执行费6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