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有富诉姚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有富,姚海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胡有富,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海满,男,55岁许,汉族。原告胡有富诉被告姚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蓉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有富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姚海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半年,并书写了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借款均未果,无奈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50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243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有富诉被告姚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细,办案人员几次出去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有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胡有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