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高明与朱亚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朱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朱亚亚,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亚亚向申请执行人高明支付赔偿金4034.8元;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亚亚的银行存款456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朱亚亚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