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詹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詹凌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陈晓燕。被告詹凌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燕诉被告詹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晓燕以其与被告詹凌俊已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晓燕负担。审判长 周娟华审判员 黄龙飞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