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与人苏爱香、刘纯国、刘亮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胜军,苏爱香,刘纯国,刘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小蜀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686638-5。法定代表人:臧德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大元,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胜军,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志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爱香,女,1965年9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纯国,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亮,男。上诉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山公司)、上诉人陈胜军因与被上诉人苏爱香、刘纯国、刘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陈 烜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斯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