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与宁波精亮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宁波精亮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75号原告: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桥(竹山桥1号)。法定代表人:陈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精亮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辉经济开发区南区振兴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CLAUDESEBAN,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精亮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顺风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