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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向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62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健,男,20岁,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健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向健至本市湖里区下湖社586号,破窗进入3楼办公室,盗得被害人林某电脑兼容机2台(价值人民币8050元)、“厦华”LC-32HU25液晶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434元)、“捷安特”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不详)。2、2015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向健至本市湖里区虎仔山北路51-59号垃圾处理厂食堂外,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九阳”牌BV6mm2型铜塑线180米(价值人民币587元)、BV2.5mm2型铜塑线120米(价值人民币170元)。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向健在本市湖里区虎仔山北路51-59号旁一山洞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赃物“九阳”牌BV6mm2型铜塑线180米、BV2.5mm2型铜塑线120米及作案工具镊子1把,案发后上述铜塑线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镊子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健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电脑送货单及报价单、销售发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作案现场照片、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92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向健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向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8484元。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的镊子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燕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森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