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2008年4月25日至2011年12月18日任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2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了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93组,金额19142261.70元,税额3254184.30元,价税合计22396446.00元。2011年3月份至8月份,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将上述19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191组在博野县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税款3220306.3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2008年4月25日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张某,2011年12月19日变更为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业红。2、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说明、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开给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明细表证实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给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税额等,共计193份,虚开税额共计3254184.30元。3、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证实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将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给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认证。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书载:二、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根据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查实,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3月23-2011年6月24日向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3份。金额:19142261.70元,税额:3254184.30元,价税合计:22396446.00元……根据博野县国家税务局提供的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证明材料,该公司抵扣191份。税额:3220306.36元。(发票代码2100112140,号码003××××6338、00326352未认证抵扣)三、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进项税款,少缴应纳增值税……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保定方平电工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依法将该企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证人马某(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证实其是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兼职会计,自己在记账过程中有时发现少入库单,张某就让其补开上,其根据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内容开据,这两个票对应起来帐才算齐全,2011年上半年,张某经常给其很多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票,是不是抚顺这个公司的其记不清了,这些票是否补过入库单其也没印象的事实。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王建和王某、刘建国一起到清原,王建介绍王某、刘建国是老板,后来陆续成立了抚顺市建利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里王建、王某都给其开过工资,让其到税务局领发票还到银行取回单,且建利公司在清原没有物资储存、物资交易的事实。6、证人王某证实2011年年初,其和王建、刘润奇、刘建国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注册的抚顺市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向需要增值税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根据需要税票的公司的开票信息开票,然后两公司之间再做虚假交易即资金空转,建利和广博物资有限公司就是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来给其他企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利益,刘润奇负责联系买进项发票和联系售票单位,刘建国负责联系买家,王建负责建企业,其负责认证发票和开票,刘润奇联系到不要发票的客户,按价税合计4.5%-6.5%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信息填上建利或广博公司的信息后,再联系要发票的买家,买家将货物总金额打到自己企业的账户,做个虚拟的交易,之后,其再扣掉价税合计的7%,将余额款项再打给购买发票的公司,且其按刘润奇提供的开票信息开票,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刘润奇,2011年建利公司怎么向东晔公司虚开193组增值税发票,发票是怎么交给东晔公司的自己记不起来了的事实。同案犯王建的供述证实王某在清源先后开了四家公司,最先开的是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其没见过四家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的事实。同案犯刘润奇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刘建国、王建、王某在抚顺成立一个空壳公司,专门进行增值税发票买卖,刘建国让其联系卖铜、卖铝的企业,负责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建、王某在抚顺负责开发票、认证及税务方面的事,其主要负责销项的一部分的事实。7、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证实卡号62×××13户名系王某,卡号62×××19户名系张某,卡号62×××14户名系张某,卡号62×××19户名系李俊霞,卡号62×××19户名系XX蒙。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06×××31账户往来明细、06×××31账户单笔明细查询分别证实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6月28日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账号50×××17给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账号06×××31转账购铜款1906.216万元,2011年4月20日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账号06×××31给张某账号50×××19转账400万元,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6月28日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帐号06×××31给王某账号50×××13转账1406.216万元,2011年4月21日给XX蒙账号02×××19转账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张某账号62×××19、62×××14资金往来结果清单证实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6月28日王某卡号62×××13给张某账号转账1156.212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李俊霞账号62×××19资金往来结果清单证实2011年5月26日、27日王某卡号62×××13给李俊霞账号转账15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XX蒙卡号62×××19信息证实2011年4月19日至5月27日李俊霞账号62×××19给XX蒙账号62×××19转账178.36万元,XX蒙账号给张某账号62×××19转账178.35万元。上述账号资金往来证实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通过账号向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账号转账铜款1906.216万元,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账号通过本公司账号和王某、XX蒙账号共向张某转账1734.562万元。8、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建、刘润奇、王某等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已判刑。9、2014年6月29日张某询问笔录、立功表等证实张某举报王猛、程建忠等污染环境案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综上,虽然被告人张某否认自己让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给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同案犯王某、刘润奇的口供证实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专门进行增值税发票买卖,是个空壳公司,其根据需要税票的公司的开票信息开票,然后两公司之间再做虚假交易即资金空转的事实,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开给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明细表证实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给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93份,虚开税额共计3254184.30元,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认证结果清单证实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将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给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且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06×××31账户往来明细、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账号50×××17单笔明明细查询等证实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与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资金空转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张某经营的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让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93份,虚开税款数额3254184.3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经营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期间让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为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254184.3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应予认定。被告人张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关于送货的说走账,其就把自己的U盾给送货的,且当时账户上没有现金的辩解意见,因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6月28日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账号50×××17给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账号06×××31先后转账购铜款1906.216万元,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一起犯罪活动,以查实该情节,按立功行为进行认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张某上诉主要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本案缺少关键证据,没有一张涉案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是在何时通过何人之手何种方式取得发票;2、一审法院对给东晔公司送货人这一关键证据未查清,且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东晔公司存在实际购货行为。3、一审法院仅凭双方银行往来,即认定形成资金空转,简单推定上诉人参与其中,该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4、东晔公司有实际的经营活动,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上诉人上诉理由查证情况:经查,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保定市东晔钢材有限公司接受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3组明细表、保定市博野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保定市方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市东晔钢材有限公司)稽查报告、认证结果清单、确认说明证实了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开给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税额等,共计193份,且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将上述19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191组在博野县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税款3220306.36元的事实。证人王某、刘润奇等人证实其和王建、刘建国开办了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抚顺市广博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并证实该公司没有实际的厂址和实际经营的物资,就是靠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赚取利益,主要是通过“资金空转”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具体过程是该公司联系到买家后,买家先按照开的货物,将货物总额打到抚顺公司的账户,做个虚拟交易,抚顺公司再扣掉价税的7%,将余款再打给购买发票的公司。王某的银行卡与保定市东晔钢材有限公司账户、法人代表张某账户的资金往来清单证实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通过账号向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账号转账铜款1906.216万元,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账号向张某转账1734.562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保定市东晔钢材有限公司与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销售行为,而由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向保定市东晔钢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本案保定市东晔钢材有限公司从何时通过何人获得增值税发票,实际的涉案发票没有在案并不影响上述事实的认定。上诉人所提东晔公司存在实际购货行为、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经营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和抚顺建利物资有限公司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审 判 员 王雁翔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