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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淑丽与被张永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丽,张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丽。被申请执行人:张永波。申请执行人张淑丽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永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5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淑丽与被申请人张永波已私下调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58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