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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XX与被执行人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久华里********室。被执行人潘飞,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村葡萄园小区*****室。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飞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XX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