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杜冬梅、安某、刘玉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梅,安某,刘玉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杜冬梅,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安某,女,2004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学生。原告刘玉珍,女,62岁,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负责人胡春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杏,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湛波,工作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冬梅、安某、刘玉珍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冬梅、安某、刘玉珍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