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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贤于2015年6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