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贤于2015年6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