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谢守刚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守刚,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谢守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5日。委托代理人:强喜贵,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19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奉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守刚诉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守刚撤回对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守刚承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