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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任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汤先营与乔国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先营,乔国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任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汤先营。委托代理人田中田。被告乔国徽。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先营与被告乔国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先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乔国徽名下鲁H×××××轿车,并以韩永志名下鲁H×××××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乔国徽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二、查封韩永志提供鲁H×××××号担保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