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任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汤先营与乔国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先营,乔国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任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汤先营。委托代理人田中田。被告乔国徽。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先营与被告乔国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先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乔国徽名下鲁H×××××轿车,并以韩永志名下鲁H×××××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乔国徽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二、查封韩永志提供鲁H×××××号担保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