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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欧阳惠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阳惠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5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翟炜哲。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惠明,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欧阳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展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