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大瑜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李大瑜,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经理。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瑜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瑜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大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李大瑜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李大瑜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杰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