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雪诉被告曹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雪,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450号原告肖雪,女,26岁,现住苏家屯区城郊街道。被告曹飞,男,26岁,现住苏家屯区桂花街。原告肖雪与被告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