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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雪诉被告曹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雪,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450号原告肖雪,女,26岁,现住苏家屯区城郊街道。被告曹飞,男,26岁,现住苏家屯区桂花街。原告肖雪与被告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