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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河北磐基铝线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亚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河北磐基铝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保衡路西兵曹砖厂旧址。法定代表人:贾豆豆,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亚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鹿苑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周立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磐基铝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亚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磐基铝线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磐基铝线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磐基铝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由原告河北磐基铝线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韩泽谦审判员魏连静审判员李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