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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袁有财与汪长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有财,汪长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袁有财,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述文,简阳市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长根,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有财诉被告汪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有财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有财以与被告汪长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袁有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有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袁有财负担。审判员  胡赤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