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爱云与郭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爱云,郭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78-1号申请人宋爱云。被申请人郭蕾。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宋爱云与被申请人郭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蕾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