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接元振与刘宁、崔光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元振,刘宁,崔光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49号原告:接元振,男。委托代理人:马委员,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宁,男。被告:崔光贺,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接元振与被告刘宁、被告崔光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接元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宁、被告崔光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接元振撤回对被告刘宁、被告崔光贺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