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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行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与泌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老广庄村民组,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泌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老广庄村民组。诉讼代表人王兴领,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住址同上。该组村民。诉讼代表人王自宪,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生,住址同上。该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法定代表人王义增,主任。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本堂,该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炎,泌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老广庄村民组(以下简称老广庄组)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老广庄组的诉讼代表人王兴领、王自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筱军,被上诉人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以下简称曹庄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王义增,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本堂、张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永奇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