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秦永乐与赵孝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永乐,赵孝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95号申请人:秦永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赵孝贤,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秦永乐与被申请人赵孝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孝贤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永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赵孝贤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