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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夷山市旭华街G幢5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周紫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顾金成,男,该局干部,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王某,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林某,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2015)武执审字第13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