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涛、李花与马远辉、王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担字第1号申请人周涛,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李花,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李绍杰,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远辉,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被申请人王敏,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赵良,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涛、李花与被申请人马远辉、王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由审判员XX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涛、李花称,两申请人为夫妻,两被申请人为夫妻。201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马远辉向申请人周涛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整,签订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2014年3月,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利息,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后,约定被申请人王敏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楼X号、X楼X号房屋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李花,作为担保借款及利息等,还款期限推迟至2014年4月3日。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还款,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产生25万元逾期利息及50万元违约金。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房产,所得价款在17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马远辉、王敏辩称,一、申请人所称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金额已超过了借款金额,主债务已全部清偿,抵押权失去了存在基础。二、申请人不具有完整的抵押权或不具有抵押权,根据2014年9月22日周涛与马远辉共同确认的《债务确定书》,周涛已经将对马远辉的债权中的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徐俊明,因此,依附于该债权的抵押权也转移,申请人不再具有完整的抵押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2014年3月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合同)提出异议,并提交了2014年9月22日申请人签字的《债务确认书》予以反驳,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意见不予认可。为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性争议,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涛、李花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