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杭州胜龙玻璃有限公司与帅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杭州胜龙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浩、鲍波。被告:帅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胜龙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帅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胜龙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胜龙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胜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胜龙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