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娥英与被告魏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娥英,魏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王娥英,女,汉族,1951年5月19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魏健,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王娥英与被告魏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娥英接到本院于2015年6月7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