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玉莲诉被告周金玲、周鑫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宋玉莲,女,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号院。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金玲,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西安女子监狱服刑。被告周鑫,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川园**栋。原告宋玉莲诉被告周金玲、周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状所写的被告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其补正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身份信息及住所,本院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宋玉莲诉被告周金玲、周鑫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玉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晁靖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容源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