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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47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嘉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