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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王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王宏,陈敏,张瑞良,陈素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673号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章军。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良。被告王宏。被告陈敏。被告张瑞良。被告陈素云。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瑞小贷公司)诉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公司)、王宏、陈敏、张瑞良、陈素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凯胜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0800元(按月息1.8%,自2014年12月21日暂计至2015年3月21日。此后仍按月息1.8%,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被告凯胜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3、被告王宏、陈敏、张瑞良、陈素云对被告凯胜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胜公司、王宏、张瑞良、陈素云未答辩。被告陈敏提交说面答辩意见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额约定不明,其仅需就20万元未偿本金承担保证责任。其不应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凯胜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贷款发放日期:2014年1月9日。利率标准:月息1.8%。还款情况: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付息日。借款本金分期归还。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担保情况:被告王宏、陈敏、张瑞良、陈素云对被告凯胜公司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故被告陈敏有关其仅需就20万元未偿本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借款产生相应律师费用,故对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0800元(暂计至2015年3月21日,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宏、陈敏、张瑞良、陈素云对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6元,由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4元,由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王宏、陈敏、张瑞良、陈素云负担人民币22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由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6元,由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王宏、陈敏、张瑞良、陈素云负担人民币159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