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电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与陈凤春、吴坚峰、陈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住址:电城镇东街57号。负责人杨甫,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凤春,男,1960年0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坚峰,男,1970年04月12日出生。关于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与陈凤春、吴坚峰、陈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凤春、吴坚峰应向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不予履行。根据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