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曹奕与邹海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奕,邹海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曹奕。委托代理人季广泉,特别授权。被告邹海珊。原告曹奕与被告邹海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奕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奕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曹奕负担。审 判 长 李斯武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