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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张国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张国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王玉山,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退休教师。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瑞生,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山诉被告张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山、被告张国强的委托代理人王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山诉称,2015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到原告家将原告打伤。原告被打伤后到锡盟蒙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的头部外伤、面部擦伤等多处伤。原告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6504.54元,误工费707元,护理费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80元。在出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被告均拒绝,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78.54元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国强辩称,一、本案被答辩人欠债在先,无理要求在后。2014年7月被答辩人为了装修其女儿家的房屋,当时答辩人正开店卖装修材料,被答辩人遂让答辩人向其女儿家邮寄装修材料,材料款共5200元。2014年10月2日,答辩人前去催要材料款,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张欠条。2015年1月16日10时许,答辩人又去催要材料款,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亲戚欠其赌债,要求抵顶。答辩人拒绝了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被答辩人恼羞成怒,双方发生了冲突。二、被答辩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是被答辩人抓住答辩人的衣领进行推搡的情况下造成的,故被答辩人应承担80%的责任。三、被答辩人已经与答辩人达成一致意见,被答辩人的医药费等费用与欠答辩人的材料款互相抵消。四、被答辩人索要误工费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属退休人员,不会产生误工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张国强在锡林浩特市希办友城尚都小区D3-3-102与原告王玉山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张国强殴打了原告王玉山。原告王玉山被打伤后前往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治疗,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诊断原告王玉山头部外伤、面部擦伤、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原告王玉山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6504.54元。打架事件发生后原告王玉山报警,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出警并作出了锡市公(希)行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张国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通知单、心电图报告单、收费收据、诊断处理意见书、医疗费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及厮打,造成原告头部、面部擦伤等损害,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吵时原告亦未能冷静处理,对事件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故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承担的比例为原告自担30%,被告承担70%。对于原告的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为退休职工,不能产生误工损失,误工损失不予支持,其它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7771.54元(包括医疗费6504.54元,护理费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玉山各项损失7771.54元的70%,即5440.08元;剩余损失7771.54元的30%,即2331.46元由原告王玉山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17.5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