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国玉与代向军、陈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玉,代向军,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233-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玉,曾用名张玉,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代向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固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代向军、陈燕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财富广场1号楼2单元1602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代向军、陈燕与申请执行人张国玉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代向军、陈燕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财富广场1号楼2单元16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莉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