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360号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伟,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爱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2756.5元,由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