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红玉与陈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玉,陈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玉被执行人陈延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玉与被执行人陈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延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延丽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陈延丽承担案件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陈延丽从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每月给付王红玉3000元,2015年11月付清下余3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红玉同意放弃。申请执行人王红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洛执字第0000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