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延美与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65号原告:王延美。被告: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宪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东,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美诉被告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人民陪审员  孟 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