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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健宏与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宏,XX杰,梁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健宏,内蒙古赤峰市居民。被执行人XX杰,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梁月华,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健宏与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XX杰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杰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