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健宏与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宏,XX杰,梁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健宏,内蒙古赤峰市居民。被执行人XX杰,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梁月华,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健宏与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杰、梁月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XX杰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杰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