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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杨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与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的价值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审��员金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吉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