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杨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与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的价值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xx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审��员金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吉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