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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自力与吴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自力,吴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蔡自力,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鹏程,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自力与被告吴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自力撤回对被告吴鹏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蔡自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