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自力与吴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自力,吴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蔡自力,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鹏程,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自力与被告吴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自力撤回对被告吴鹏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蔡自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