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培红与刘忠强、韩同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红,刘忠强,韩同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刘培红,天津市美伦医药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瑜(母女关系),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道办事处职工。被告刘忠强,无职业。被告韩同来,天津公交二公司657路公交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刘忠强(夫妻关系),基本情况同前。原告刘培红诉被告刘忠强、韩同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