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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培红与刘忠强、韩同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红,刘忠强,韩同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刘培红,天津市美伦医药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瑜(母女关系),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道办事处职工。被告刘忠强,无职业。被告韩同来,天津公交二公司657路公交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刘忠强(夫妻关系),基本情况同前。原告刘培红诉被告刘忠强、韩同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