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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恢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宜春丰城支行申请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丰城市支行,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恢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丰城市支行。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杜亮,男,1983年10月生,汉族,丰城市交通局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杜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亮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亮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亮存款81032.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永胜 关注公众号“”